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航空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8號)規定:“第八條分支機構應按月將《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銷售額、進項稅額和已繳納稅額歸集匯總,填寫《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傳遞單》(見附件1),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于次月10日前傳遞給總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