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5號
為進一步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公布)、《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修改)、《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決定對《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發布)進行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予以發布,并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全市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當在執行《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的前提下適用《裁量基準》。
二、全市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當引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上位法依據,并按照《裁量基準》所確定的具體處罰基準作出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裁量基準》作為處罰決定的依據。
三、《裁量基準》中有關處罰裁量幅度的規定,除特殊說明的,所稱“以下”“以上”“以內”均包括本數,所稱“超過”“不足”均不含本數。
四、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發生但尚未處理的稅務行政違法行為,按本公告規定執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
?
?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20年9月8日
?
【政策解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修訂<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目的
為了更好地適應稅收征管實踐新變化,優化稅務行政處罰裁量階次,規范稅收執法,營造公平正義的稅收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結合我市稅收執法工作實際,就基層稅務機關和稅務行政相對人普遍反映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對《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發布)進行修訂。
二、修訂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共54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明確“首違不罰”關于“首次”的內涵。《裁量基準》中,23類違法行為可以適用“首違不罰”;適用規則上,23類違法行為應分別適用“首違不罰”。經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發生頻次、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從有利于稅務行政相對人角度出發,明確《裁量基準》第14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違法行為,適用“首違不罰”的期間為“一個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他22類違法行為適用“首違不罰”的期間為“稅務行政相對人存續期間”。
(二)調整第8項“境內機構或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違法行為的裁量基準。按照有利于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原則,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均不予行政處罰,并對“情節嚴重”的情形予以明確。
(三)取消針對部分發票類違法行為的罰款。由于發票管理信息化管控水平不斷提升,第31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第32項“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第35項“擴大發票使用范圍”和第39項“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違法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較以往有所減輕,按照有利于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原則,發生上述發票類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不再進行罰款,只需“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四)調整第41項“丟失發票”和第42項“擅自損毀發票”違法行為的裁量基準。原《裁量基準》關于丟失、擅自損毀不同種類發票的裁量規定未能滿足發票管理的現實需求,本次修訂進一步細化丟失、擅自損毀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深圳通用定額發票等違法行為的裁量基準,發票種類覆蓋面較以往更廣,以此促進發票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
(五)細化第43項“虛開發票”和第44項“非法代開發票”違法行為的裁量基準。為便于基層稅務機關操作執行,細化“虛開(代開)發票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罰則,劃分6檔虛開(代開)發票金額,分別規定不同的處罰金額。
(六)細化第46項“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違法行為的裁量基準。按涉案物品的具體數量對違法情節進行細化規定,將“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罰則,細分為兩檔處罰金額。
(七)增加第50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開具稅收票證”和第51項“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開具稅收票證”兩項違反票證管理規定行為的裁量基準。
三、實施時間
《公告》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鑒于《公告》更有利于維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基本原則,對于《公告》施行前已發生但尚未處理的稅務行政違法行為,按《公告》規定執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