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完善納稅信用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現就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本公告所稱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是指由企業納稅人設立,已在稅務機關完成登記信息確認且核算方式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評后,2019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級別不再評價,在機構存續期間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二、自開展2020年度評價時起,調整納稅信用評價計分方法中的起評分規則。近三個評價年度內存在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的,從100分起評;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沒有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的,從90分起評。
三、自開展2019年度評價時起,調整稅務機關對D級納稅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對于因評價指標得分評為D級的納稅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稅務機關應按照本條前述規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調整其2019年度納稅信用級別,2019年度以前的納稅信用級別不作追溯調整。對于因直接判級評為D級的納稅人,維持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四、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填寫《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展年度評價時審核調整,并隨評價結果向納稅人提供復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
五、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發布)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七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2015年第85號,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4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所附《納稅信用復評申請表》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9月13日
【政策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完善納稅信用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以下簡稱《規劃綱要》)的相關要求,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就《公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發背景
2014年以來,根據《規劃綱要》要求,稅務總局相繼印發了一系列納稅信用管理規范性文件,形成了涵蓋信息采集、級別評價、動態調整、結果應用、異議處理、信用修復等環節較為完備的納稅信用制度體系。稅務部門每年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納稅人納稅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與管理。為進一步完善納稅信用體系,優化服務舉措,結合往年納稅信用評價情況和納稅人的意見建議,經過反復調研論證,稅務總局制定了《公告》,推出“兩增加,兩調整”的完善措施,即增加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增加納稅信用評價前指標復核機制,滿足納稅人合理需求;調整納稅信用起評分的適用規則、調整D級評價保留2年的措施,適當放寬有關標準。通過以上措施幫助納稅人積累信用資產,促進稅法遵從,優化營商環境。
二、關于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作為獨立核算企業的一個部門,之前未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參與納稅信用評價。隨著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范圍越來越廣,部分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需要獲得納稅信用評價級別的愿望較強。為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公告》明確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具體方式是,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通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46號)所附),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為保持納稅信用評價的連續性,保障社會相關主體運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可靠性,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后,在其存續期間將與其他正常參評企業一樣,適用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三、關于調整納稅信用評價起評分規則
原納稅信用評價計分方法中的起評分規定是:在一個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是指:在一個評價年度內,納稅人沒有稅務機關組織的納稅評估、大企業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或稅務稽查等記錄。為提高納稅人評為A級、B級的概率,《公告》將一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稅務機關相關檢查從100分起評,調整為只要在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稅務機關相關檢查的,即可從100分起評,從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評的企業數量。該規則將從開展2020年度評價起適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評價結果不作追溯調整。
四、關于調整納稅信用D級評價保留規則
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其中,對D級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的措施中包括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評價為A級。為更好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公告》適當放寬D級評價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對于因年度指標得分不滿40分被評為D級的納稅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對于直接判級的D級納稅人,維持D級評價保留兩年、第三年不得評為A級。直接判級是指發生《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發布)第二十條所列嚴重失信行為被直接判為D級。
按照上述調整,第一年因指標得分較低被評為D級的企業,若次年遵從狀況改善,納稅信用將不再被評為D級。以適當“扣分”代替“保留2年D級”,既貫徹了失信懲戒的原則,也更有助于激勵納稅人積極主動改善自身信用狀況。為支持企業及早改善納稅信用狀況,對2019年度評價中已保留為D級的企業,各省稅務機關應于2020年11月底前,主動調整其2019年度級別,之前年度已評出的級別不作追溯調整。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評價時直接適用該規則。
五、關于指標評價情況復核
為優化納稅服務舉措,在提供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復評的基礎上,《公告》增加了納稅信用指標評價情況的復核機制,即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發布前,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填寫《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將在4月份確定評價結果時一并審核調整,并按時發布評價結果和提供納稅人復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