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辦消費函〔2021〕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公安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部署要求,加快推行小型非營運二手車交易登記跨省通辦,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行二手車異地交易
對已登記的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以下簡稱小型非營運二手車),買賣雙方可以選擇在車輛原登記地(以下簡稱轉出地)或者買方住所地(以下簡稱轉入地)進行二手車交易,辦理交易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等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所有人不通過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等將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的,應當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按規定向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對在轉入地進行二手車交易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核實現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與車輛轉入地一致。對在轉入地和轉出地以外第三地進行交易的車輛,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等不得為其辦理二手車交易事宜。
二、便利二手車轉移登記
小型非營運二手車可以在車輛轉入地或轉出地辦理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資料實行電子化網上轉遞。對在轉入地交易的,二手車買方應當向轉入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轉移登記,不需要返回轉出地交驗機動車、提取機動車登記實物檔案。對在轉出地交易的,二手車買方應當向轉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轉移登記,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不需要提取機動車登記實物檔案,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限內向轉入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轉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經營規范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等場所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便利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
三、規范二手車交易行為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等在辦理二手車交易事宜前,應當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準確采集并及時報送相關交易信息。在辦理二手車交易事宜時,應當查看交易車輛,核對交易雙方當事人和車輛的相關信息及憑證等,核對內容包括:賣方身份證明信息與機動車登記證書記載的一致;實車機動車號牌、車輛識別代號等信息與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記載的一致;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車輛保險是否有效等。查看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是否有非法改動跡象,是否存在非法拼(組)裝、走私、盜搶騙等嫌疑。二手車交易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等應當建立完整的二手車交易檔案,交易檔案應當包括交易雙方身份證明、交易合同、交易發票等,除交易發票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限保存外,檔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鼓勵二手車交易檔案電子化。
二手車買賣雙方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二手車異地交易手續、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等業務,代理人應當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委托代理人辦理二手車異地交易手續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等應當采用拍攝照片、視頻通話等方式核驗買賣雙方身份,核驗過程留存音視頻并納入交易檔案。
四、加強監督管理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稅務等相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指導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等進一步優化規范交易服務流程,督促其認真核對交易信息,建立二手車交易檔案。對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規范準確錄入、信息傳遞及時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在辦理機動車登記時聯網核對相關信息。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等未按規定核對二手車交易信息、保存交易檔案的,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采取警示提醒、告誡約談等方式依法處理。對未按規定辦理二手車交易事宜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等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為非法拼(組)裝、走私、盜搶騙等車輛辦理交易手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積極推廣實施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稅務部門要加強配合協作,優化管理服務,便利二手車異地交易,切實便企利民。2021年6月1日起,在部分城市(名單見附件)試點推行小型非營運二手車異地交易登記;自2021年9月1日起,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計劃單列市全部推行;2022年上半年,全國全面推行。
商務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1年4月7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