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原因: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的規定,(89)粵稅三字第090號第二條廢止。
各市、縣、自治縣稅務局:
接國家稅務局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89)國稅地字第123號文《關于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現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港口的碼頭(即泊位,包括岸邊碼頭,伸入水中的浮碼頭、堤岸、堤壩、棧橋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對港口的露天堆貨場用地,原則上應征收土地使用稅,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其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三、除上述規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省局補充意見:
對港口的露天堆貨場用地,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企業納稅確有困難,可按現行規定權限報批,給予減、免土地使用稅照顧。
請照執行。
廣東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