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務各分局,各區、縣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稅務局(89)粵稅三字第090號《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我局稅三[1998]393號文第35條規定免征項目與上述規定有抵觸的(見市局《地方稅法規匯編〈7〉》66頁)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執行。
附件:如文
廣州市稅務局
附件:
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1989年11月30日 (89)粵稅三字第090號
各市、縣、自治縣稅務局:
接國家稅務局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89)國稅地字第123號文《關于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現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港口的碼頭(即泊位,包括岸邊碼頭,伸入水中的浮碼頭、堤岸、堤壩、棧橋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對港口的露天堆貨場用地,原則上應征收土地使用稅,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其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三、除上述規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省局補充意見:
對港口的露天堆貨場用地,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企業納稅確有困難,可按現行規定權限報批,給予減、免土地使用稅照顧。
請照執行。
廣東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