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原因:1.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的規定,(89)粵稅三字第066號第一、二、三、四條廢止。
各市、縣、自治縣稅務局:
現將經在汕頭市召開的地方稅會議討論的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幾個具體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企業、工礦區的采礦場、礦井、荒山、公園、公共綠化帶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
企業的采礦場、礦井、未利用的荒山、安全防護區用地、鐵路專用線以及專門用于職工文化體育活動的場地(如藍球場、足球場、游泳場、文化室、圖書館等);工礦區的公共綠化帶、公共道路(不包括企業范圍內建筑物之間的便道)、向社會開放的公園、集貿市場用地,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城市、縣城偏遠郊區的行政村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關于城市、縣城偏遠郊區的行政村內的村辦企業、供銷社和信用合作社、合作商店、個體工商業戶等所占用的土地,目前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以行政村為單位,報市稅務局批準,給予定期緩征或減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三、私人所有的房屋出租給居民居住,其房屋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私人所有的房屋出租給居民居住,其租金不超過房管部門規定標準的,其房屋用地是否緩征或減征土地使用稅由各市稅務局研究確定。
四、個人自有自用非營業用的房屋用地,是否包括房屋的院落用地問題
個人自有用非營業用的房屋用地,包括房屋院落用地,給予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
五、對食品公司等單位的魚塘、臨時飼養場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食品公司,外貿企業等單位的魚塘、飼養場,專門用于儲備飼養魚、三鳥、牲畜等商品,以備銷售,對這類魚塘、飼養場用地,不能視作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廣東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