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省農辦、農業廳、林業廳: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9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我省邊遠、貧困的國有農場、林場、華僑農場、農業“三場”(良種場、苗圃場、魚苗場)及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等農口企事業單位)名稱附后),在“九五”期間,從事工業,建筑、交通、商業等非種植、養殖和農林產品初加工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實行先由稅務部門征收所得稅,后由同級財政部門返還的辦法,給予企業所得稅返還照顧。
二、返還的企業所得稅,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可用于彌補場辦學校、醫院等政策性、社會性開支,補充流動資本和彌補事業費不足等。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財政部門核準的用途使用,并按現行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財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