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89)粵稅三字第026號)規定: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宅用地,在房租改革前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目前這類住宅的租金已普遍調整提高,其使用的土地具備了征稅條件,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房產管理部門經租的居民住宅用地在房租調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1]403號)的精神,省局決定: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宅用地從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復征收土地使用稅。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