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區、縣級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和完善我市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 對出租房產收入的房產稅征收,應按現行稅法規定執行,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對已簽訂房產租賃合同的房產, 應以實際取得的房產租金收入為計征房產稅的依據。
二、企業職工宿舍應恢復按從值全額計征房產稅和全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我市行政機關(含行政性總公司)及擔負政府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轉為經濟實體的,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應按規定恢復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四、房地產開發公司(或經營商品房的單位)經批準征用的土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但考慮到其征用的土地中,有一部分是屬于道路、綠化等免繳土地使用稅的公共用地,為照顧其實際情況,從今年起只執行原省稅局(89)粵稅三字第035號文規定,可以自開始征收土地使用稅之月起,兩年內減半征收土地使用稅。同時停止執行原市稅三(1989)818號通知中“經批準征用的土地和購自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的土地,允許其減除經批準規劃建筑屬于免稅的配套設施(如公共道路、綠化帶、學校、幼兒園、醫院、公安派出所等)土地后,減半征收土地使用稅”的規定。
五、對于中方企業提供場地投資,成立新的合資(合作)企業,而土地使用權尚未轉移的,要按照稅法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本文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