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37號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稅務機關反映,在執行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有關教師和研究人員在我國大學、學院、學校或教育機構或科研機構從事教學、講學或科研活動的范圍不易掌握。現根據稅收協定該條規定的原則并結合國際通行做法,對該條款所述大學、學院、學校或教育機構或科研機構包括的范圍明確如下;
一、稅收協定該條文中提及的大學、學院、學校或有關教育機構,在我國是指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具有聘請外籍教師和研究人員"資格,并由教育部承認學歷的大專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
二、稅收協定該條文中提及的科研機構,在我國是指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研開發的機構。
三、在計算上述單位聘請的外籍教師和研究人員在華停留期及辦理有關免稅事宜時,仍應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來自同我國簽訂稅收協定國家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86]國稅協字第030號)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