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42號)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應嚴格執行2002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及省局下發的《關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2〕548號)的各項規定,建立、登記《加油站日銷售油品臺賬》,在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廣東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經營信息匯總表》。
二、經批準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石油石化公司,每月必須按規定采集其下屬各加油站的加油資料,并在匯集后及時傳送給市級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信息傳送方式由地級以上市稅務機關決定。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0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