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102號
××國家稅務局:
????關于你局要求對所上報的成套設備及大型機電產品按調整出口退稅率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的問題,經商財政部同意,現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3〕222號,以下簡稱222號文件)有關規定,經審核,你局上報的××公司等出口的××成套設備和大型機電產品(見附件1),基本符合222號文件的規定,總局原則同意按調整出口退稅率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對××公司出口的××等貨物(見附件2),不符合222號文件的規定,應按調整出口退稅率后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對屬于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238號)規定退稅率執行。
????對總局原則同意按調整出口退稅率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的上述貨物,你局在接到總局的批復后,必須組織力量,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財稅〔2003〕222號文件規定,再次進行認真審核。凡發現不符合財稅〔2003〕222號文件規定的,一律按照調整后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否則,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附件:1.按調整出口退稅率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的成套設備和大型機電產品(略)
????2.按調整出口退稅率后的退稅率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