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深圳、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的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3]12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省局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我省的省、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均為全職能局,各級稅務分局均為非全職能局,在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置的國家稅務局既可設置全職能局,也可設置非全職能局。
二、撤消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實行屬地征管。地級市直屬征收分局暫時撤消不了的,名稱統一更改為“xx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三、省、市、縣設置一個稽查局,名稱為“xx省(市、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在各地級市市區范圍內實行一級稽查,撤消各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對管轄范圍、稽查業務量較大的市,可增設若干個稽查局。
四、各級稅務分局的名稱統一為“xx市(縣、區)國家稅務局xx 分局”。
五、對我省已經以業務職能、征管對象為限定語冠名,并對外掛牌的內設或外設機構,以及我省部分征管改革試點單位設置的征收局、管理局(分局)、檢查分局等,一律撤消對外稱謂,轉為內設機構。
六、我省各級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現階段保留,逐步取消對外稱謂,更名為內設處、科、股。
七、廣州、深圳、湛江海洋石油稅收管理分局的對外名稱和機構建制不變。
八、嚴格按照總局明確的權限審批機構。縣國家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和其他科級機構,縣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和其他股級機構的設立、變更、撤消,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九、各市對照總局《通知》和省局的貫徹意見,統一規范機構設置,對不符合要求的,請于2004年1月9日前將需要設立、變更、撤消的機構,按照審批權限報批。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