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總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外交人員自用免稅汽柴油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3]1346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局,結合廣州市的實際情況,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自用免稅汽、柴油的管理,省局補充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由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廣州石油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廣州)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廣東廣州石油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廣州)各指定一家銷售公司(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案),憑廣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領事處核準的“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在用車輛統計表”,根據《通知》規定的限量計算核定各使領館免稅加油月最高限量,對駐華使領館銷售免稅加油票。駐華使領館只能在指定的一家銷售公司購買免稅加油票,銷售公司每次銷售免稅加油票不得超過該使領館3個月核定免稅用量。
二、免稅加油票應加具“使領館使用”戳記,可在中石化廣州和中石油廣州在穗的加油站加油。加油站需核對車輛牌號,屬使領館使用(即“領”字牌號)的,方可銷售免稅油。
三、指定的兩家銷售公司須對駐華使領館銷售免稅加油票情況單獨記賬,單獨核算,按月整理,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將本年的免稅油銷售情況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再匯集到廣州市國家稅務局,交廣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領事處審核無誤后,由主管國家稅務局按實際銷售數量辦理免抵稅清算手續。
四、以上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