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
省局《關于企業取得地方財政性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1]251號,以下簡稱251號文)對企業取得地方財政性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進行了明確。根據各地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反映,省局現對企業取得的指定用途的地方財政性補貼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企業取得財政部門指定用途的地方財政性補貼收入,要用于財政部門指定的用途,相應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對承擔政府物資儲備職能的企業,能提供政府職能部門下達儲備任務文件的,其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其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做納稅調減,其相應的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如企業不能提供政府職能部門下達的儲備任務文件,但又取得指定用途的地方財政性補貼收入,按本通知第一點規定執行。
三、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及相應支出,應在當年度進行稅務處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四、企業取得財政部門的獎勵,不符合財政部門指定用途的財政性補貼收入的條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本通知自粵地稅發[2001]251號文發布之日起執行,但在2004年度以前,納稅人取得指定用途的財政性補貼收入,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已作申報,或稅務機關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已進行了稅務處理的,不再按本通知規定進行追溯調整。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04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