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4〕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優化納稅服務,降低辦稅成本,促進信息共享,貫徹實施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現將國稅局、地稅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意義,統一思想認識,積極創造條件;兩家稅務局之間應密切配合,協商研究,實現稅務登記的聯合辦證,穩步推進這項工作。
????二、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內容
????聯合辦理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只向一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由受理稅務機關核發一份代表國稅局和地稅局共同進行稅務登記管理的稅務登記證件。
????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工作范圍包括兩家稅務機關共同管轄的納稅人新辦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稅務登記違章處理以及其他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三、工作規程
????(一)設立登記:納稅人填報稅務登記表并提交附報資料齊全的,受理稅務機關審核后,對符合規定的,賦予納稅人識別號、打印、發放加蓋雙方稅務機關印章的稅務登記證件。受理發證稅務機關于當天或不遲于第二天將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及附報資料一份傳遞到另一家稅務機關,及時將這戶納稅人納入管理。
????(二)變更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向發證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經審核后由發證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并將信息傳遞到另一家稅務機關。
????(三)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納稅人向發證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由發證稅務機關將信息傳遞到另一家稅務機關,兩家共同辦理。
????(四)違章處理:納稅人有違反稅務登記管理行為的,由發現的稅務機關進行處理,并通知另一家稅務機關,另一家稅務機關不再進行處罰。
????四、制度建設
????國稅局、地稅局應加強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制度建設,按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共同執行統一的納稅人適用的稅務登記種類、稅務登記類型、稅務登記表、附報資料、納稅人識別號賦碼原則以及違反稅務登記管理行為的處理辦法等,共同執行經核準的統一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收費標準。
????國稅局、地稅局應加強信息化建設,不斷改進信息傳遞方式;聯合辦證及變更和注銷登記時,受理稅務機關要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崗位責任制的落實,稅務人員要加強責任心,及時、完整傳遞資料信息,以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通知的規定共同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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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