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 年 5 號 關于公布現行有效 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省局補充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2004年4月1日起(稅款所屬時期),我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統一使用電子申報軟件采集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電子信息。
(一)一般納稅人每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取得按規定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必須使用電子申報軟件錄入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抵扣信息,并生成《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清單》和《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連同其他必報資料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廢舊物資并開具全省統一的廢舊物資發票的,必須在4月30日前安裝電子申報軟件,使用電子申報軟件逐張錄入廢舊物資銷售發票開具信息,生成《廢舊物資發票開具清單》,連同其他必報資料在每月申報期時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三)中介代理機構代理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的,必須同時代理錄入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信息。
(四)未按要求報送《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清單》、《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和《廢舊物資發票開具清單》的,可退回納稅人重新報送。當月仍不報送的,其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廢舊物資發票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二、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的主管國稅機關除按《關于下發廣東省廢舊物資銷售發票式樣的通知》(粵國稅發[2001]261號)的規定要求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在廢舊物資發票的銷貨單位欄加蓋相關信息戳記外,還應督促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按本通知要求在領購的廢舊物資發票上加蓋開票人專章,經檢驗無誤后方可將廢舊物資發票交付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使用。
三、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04年3月31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發票未加蓋開票人專章,票面信息缺少“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納稅人識別號”、“廢舊物資經營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和“廢舊物資經營單位主管稅務機關代碼”的,可暫錄入“0”。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取得2004年4月1日以后開具的未加蓋開票人專章的廢舊物資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四、根據總局的要求,電子申報軟件已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附表二及附表五的相關欄目進行了修改,所以使用電子申報軟件進行申報的企業,必須在4月30日前將電子申報軟件升級到2.06版或安裝到位,這次升級采取發放光盤給企業,由企業自行升級的方式,企業不能自行完成的,再找服務單位支持。光盤計劃在4月1日至4月10日發放。最新的軟件同時可從省局FTP服務器\test\粵稅科技\企業申報系統目錄下載,請各級國家稅務局與服務單位密切配合,做好電子申報軟件的安裝升級工作。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