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399號
北京、黑龍江、江西省(直轄市)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與中國華融、中國信達、中國東方三家資產管理公司發起設立了由集團公司控股的中國航空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此次重組涉及集團公司內的6個成員單位,股份公司采取母子公司體制,按控股公司方式運作。對集團公司、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組過程中涉及的資金賬簿、改變執行主體的各類應稅合同及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請你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事宜。
????鑒于注入到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金在重組前已按有關規定繳納了印花稅,現將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具體明確如下: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重組前已貼花的,免征印花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