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如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地要抓緊時間,認真組織學習《通知》,領會《通知》精神,逐項落實《通知》有關事項,為7月1日《行政許可法》實施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二、各級國稅機關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在辦稅單位或辦稅服務廳設置固定窗口,統一受理、統一送達,最大限度地方便納稅人辦理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三、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市、縣級稅務機關不得補充規定或增設許可條件。對有關稅務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等在辦稅服務廳或其他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各級國稅機關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關文書及表格等資料的印制工作,確保按期投入使用。
五、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對存在爭議的或重大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應當提請局務會議集體討論。對稅務人員辦理許可過程中的過錯責任,按《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