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8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做好房產稅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第二十四條關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取消經稅務機關審核的內容。
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二、納稅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產稅的,應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的證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稱、座落地點、產權證編號、房產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時間等信息和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具體報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三、稅務機關要加強房產稅的稅源管理,摸清納稅人房屋的使用狀況,并設立房產稅稅源管理臺賬。有條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房產稅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掌握房產稅的申報、納稅、免稅情況,加強稅源管理。
四、稅務機關應對報告大修的房屋加強跟蹤管理和檢查,如發現虛假情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應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并告知房產稅的納稅人。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
????????????????????????? 國家稅務總局
??????????????????????? 2004年6月23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