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830號
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甘肅、新疆、廣西、云南?。ㄗ灾螀^)國家稅務局:
????為鼓勵邊境貿易的發展,國家對以邊貿方式進口的貨物給予了減半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但部分地區對取得的以邊貿方式進口貨物的海關完稅憑證不是按照注明繳納的增值稅給予抵扣,而是采取了“雙倍抵扣”的辦法?!半p倍抵扣”違反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損害稅制的統一與嚴肅性,給稅收征管帶來隱患,極易誘發偷騙稅犯罪,必須堅決制止并嚴格糾正。對此,重申如下: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條、第33條的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不得擅自制定稅收政策。其他部門、單位或個人擅自作出的與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對違反規定擅自執行的單位和人員,應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各地應對進口環節增值稅抵扣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立即停止執行“雙倍抵扣”政策。進口貨物減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稅款,一律不得作為下一環節進項稅額計算抵扣。
????三、總局將對邊境貿易地區增值稅抵扣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有繼續執行“雙倍抵扣”等不規范政策的,將嚴肅處理。
????特此通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