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省局明確如下事項,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本《通知》所附的《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格式自2006年11月征收期(即稅款所屬期為10月)起啟用,省局《關于印發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粵國稅發〔2001〕200號)下發的《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同時停止使用。
二、《通知》中所列的《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由各市國稅局按規定格式自行印制。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