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6〕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和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通知》(財稅〔2006〕139號)下發以后,各地反映了一些有關執行和附件中存在的問題。為此,特補充如下:
????一、對財稅〔2006〕139號文件附件中有關商品稅號適用退稅率規定
????(一)仍適用原退稅率的商品。在“降低出口退稅率商品清單”中下列商品仍適用原退稅率:
????(二)在“降低出口退稅率商品清單”中刪除序號1081稅則號75040010的“非合金鎳粉及片狀粉末”和序號1082稅則號75040020的“合金鎳粉及片狀粉末”兩種商品。
????(三)在“降低出口退稅率商品清單”中序號為964、稅則號為72172000的“鍍或涂鋅的鐵或非合金鋼絲”退稅率應為8%。
????(四)調整“降低出口退稅率商品清單”中的部分稅則號。
????1.序號為99稅則號為39201090的“其他乙烯聚合物制板、片、帶”,拆分為:3920109020“乙烯-四氟乙烯膜”,退稅率為11%;3920109090“非泡沫聚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條”,退稅率為11%。
????2.序號為101稅則號為39202090的“其他丙烯聚合物制板、片、帶”,修訂為:3920209090“非泡沫聚丙烯板、片、膜、箔及扁條”,退稅率為11%。
????3.序號為103稅則號為39204300的“按重量計增塑劑含量不小于6%的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條”,修訂為:3920430090“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條”,退稅率為11%。
????4.序號為104稅則號為39204900的“按重量計增塑劑含量小于6%的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條”,修訂為:3920490090“其他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條”,退稅率為11%。
????5.序號為182稅則號為44190032的“竹制一次性筷子”,修訂為:4419003290“其他竹制一次性筷子”,退稅率為11%。
????(五)在“取消出口退稅率商品清單”中增加:稅則號為25199091的“化學純氧化鎂”、稅則號為2519909990的“其他氧化鎂”、稅則號為25309091的“硅灰石”。
????(六)調整“提高出口退稅率商品清單”中的部分稅則號和商品名稱。序號為140產品名稱應為“氣相色譜儀”;序號為169產品名稱為“棕櫚硬脂”。序號為14,稅則號為84733090,產品名稱為“計算機零附件(含磁頭、內存條)”的稅則號拆分為84733010、84733090兩個稅號。磁頭和巨型機、大型機、中型機及小型機用的內存條歸入84733010,微機及其他自動數據處理設備用內存條,應歸入84733090。
????二、明確財稅〔2006〕139號文下發之前已經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目錄
????根據財稅〔2006〕139號的規定:“將此前已經取消出口退稅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對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的商品進口一律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但在其附件中未開列此前已經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目錄。現予補充《2006年9月15日之前已經取消出口退稅商品清單》,主要包括在本次調整出口退稅政策之前已經取消出口退稅政策的商品。具體見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2006年9月15日之前已經取消出口退稅商品清單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