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企業未利用塌陷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7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企業未利用塌陷地城鎮土地
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現將煤炭企業未利用塌陷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位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的煤炭企業已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復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煤炭企業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89]國稅地字第089號)第二條中煤炭企業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的規定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