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和中國聯通通信有限公司與中國紅十字會合作項目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9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和中國聯通通信有限公司與中國紅十字會合作項目有關 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我國紅十字事業發展,經研究,現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通通信有限公司與中國紅十字會合作開展公益特服號“9993”捐款業務的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通通信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9993”為中國紅十字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紅十字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二、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通通信有限公司收取中國紅十字會“9993”捐款業務的代收代計服務費、相應的下行不均衡通信費及其他相關費用,計入應納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