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7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鑒于各地對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利公司”)征收印花稅的政策執行不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對安利公司征收印花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安利公司的生產基地(廣州總部)向其各地專賣店鋪調撥產品的供貨環節,由于沒有發生購銷業務,不予征收印花稅。
????二、對于安利公司的經銷商購進安利公司產品再向顧客銷售的銷售形式,由于經銷商向安利公司買斷產品再自行銷售給顧客,并直接對客戶開具發票,安利公司和經銷商之間形成了購銷關系。由安利公司與經銷商按照簽訂的購銷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在安利公司各專賣店鋪及經銷商所在地計算繳納印花稅。
????三、經銷商、銷售代表為安利公司提供代理銷售服務,由于安利公司與經銷商及銷售代表之間只存在代理服務關系而不存在購銷關系,不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
????四、各專賣店鋪直接向顧客進行銷售,無須簽訂購銷合同,沒有發生印花稅應稅行為,不按照購銷金額或將交易單據視為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