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公告〔2016〕10)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通知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59號)轉發給你們,具體的免稅手續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辦理2006年防汛專用車和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6〕346號)有關規定辦理。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