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普通發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43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省局結合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基于省局在2003年已與省局集中印制普通發票(不含增值稅普通發票,下同)的定點印刷企業─深圳市深國瑞印刷服務中心簽訂了合同,按照《通知》的有關規定,待合同期滿后再進行招標。
二、從2007年4月1日起,凡地級市局需要集中統一印制的普通發票(如各地的行業普通發票)一律送由深圳市深國瑞印刷服務中心集中印制。
三、從2007年4月1日起,對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用票單位或個人申請自印的發票(含冠名發票),統一改由用票單位或個人直接和印制發票企業自行結算貨款,同時納入總局綜合征管軟件的管理。市局不得集中支付定點印制發票企業的印刷費用。在此之前發生的委托承印業務所欠的貨款,仍可集中支付,并應抓緊時間按財務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原省局下發的《關于印發〈廣東省國稅系統印制發票企業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國稅發[1997]193號)第六條規定“印制發票企業直接與委托承印的地級市國稅機關結算貨款,雙方做好有關的交接工作。印制發票企業不得與用票單位或個人接洽發票印制業務和結算貨款。”同時廢止。
五、除上述規定之外,主管稅務機關原有對用票單位或個人申請自印的發票(含冠名發票)的審批、管理規定和工作流程不變。
六、各地國稅部門要認真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目亂收費,并配合物價部門加強發票印制價格的管理,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