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4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和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電信子公司)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服務或實物形式的業務有關流轉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中國電信子公司開展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電信服務業務(包括贈送用戶一定的業務使用時長、流量或業務使用費額度,贈送有價卡預存款或者有價卡)的過程中,其附帶贈送的電信服務是無償提供電信業勞務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中國電信子公司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實物業務(包括贈送用戶小靈通(手機)、電話機、SIM卡、網絡終端或有價物品等實物),屬于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勞務的同時贈送實物的行為,按照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不征收增值稅,其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帶贈送實物的行為是電信單位無償贈與他人實物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