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410號
北京、河北、遼寧、上海、湖北、廣東、重慶、陜西省(市)國家稅務局,天津、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中國輕工集團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型企業集團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的有關規定,準予中國輕工集團公司所屬成員企業(名單附后),從2006年度起,由中國輕工集團公司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中國輕工集團公司及其所屬成員企業,按年度應納所得稅額30%比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中國輕工集團公司應在每年年度納稅申報后,向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
四、中國輕工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合并納稅成員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相關的會計報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檢查和監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規定,認真受理企業的納稅申報,切實履行納稅檢查和監管職責。
五、中國輕工集團公司在以后生產經營年度中,因其所屬成員企業發生變化,需調整合并納稅范圍、預繳稅款比例和變更合并納稅成員企業名稱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