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我省水產品加工出口企業增值稅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農產品增值稅抵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545號)的精神,現對水產品加工出口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建立水產品加工出口企業收購對象養殖情況備案核查制度
(一)各地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稅法宣傳和輔導,鼓勵從事水產品養殖的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水產品養殖戶”)辦理稅務登記。已辦理工商登記的水產品養殖戶,必須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納入稅務管理。
(二)水產品加工出口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收購免稅自產水產品,應將其收購水產品養殖戶的基本情況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備案內容包括養殖戶名稱、養殖地點、面積、品種、年產量等。備案時應填寫《水產品養殖(場)戶基本情況備案表》(附件一),并提供與養殖戶簽訂的水產品供貨協議、所在村委會出具的養殖戶自產證明、養殖戶的土地承包合同、商檢部門的出口水產品備案證書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如水產品收購對象發生增減變化,或備案內容(如養殖面積、年產量)發生變更的,企業應在9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備案。
(三)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將新增或變更的收購對象備案資料信息按水產品養殖戶所在地進行歸集,填寫《水產品養殖場(戶)基本情況調查表》(附件二),逐級上報地級以上市國稅局,由地級以上市國稅局轉水產品養殖戶所在地級以上市國稅局組織核查。
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中要加強企業水產品收購數量的監控,發現企業備案產能和實際收購數量有較大差異的,應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予以證明。
(四)水產品養殖戶所在地級以上市國稅局負責組織對本地水產品養殖戶基本情況的核查工作,有關核查工作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結束填寫《水產品養殖場(戶)基本情況調查表》并逐級上報,由水產品養殖戶所在地級以上市國稅局統一反饋企業所在地級以上市國稅局。地級以上市國稅局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核查辦法。
各地要加強對水產品養殖戶的巡查,發現養殖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應及時將情況逐級上報,由地級以上市國稅局統一反饋企業所在地級以上市國稅局。
對廣東省境外的水產品養殖戶的備案信息暫不進行核查。
二、嚴格水產品加工出口企業收購發票的開具管理
(一)企業購進免稅自產水產品可自行開具收購發票,向已辦理工商登記的水產品養殖戶購進水產品,不得開具收購發票,應取得其自行開具或到稅務機關門前代開的普通發票。
(二)企業每次收購金額在5萬元(含本數,下同)以上的,應提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收購業務實地查驗制度。
三、加強對水產品加工出口企業的日常管理
(一)企業購進水產品申請抵扣進項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查詢收購對象是否已備案核查,沒有備案核查的,暫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二)強化對收購資金的監控,引導企業通過銀行或農村信用社結算收購款項。按照國家現金管理有關規定,企業向水產品養殖企業或單位購進水產品在現金支付限額以上的,應通過銀行或農村信用社結算;向養殖戶個人收購水產品通過現金支付貨款的,每次支付款項在5萬元以上的,應在提現的同時委托所在銀行直接將貨款轉入水產品養殖戶在銀行開設的個人結算賬戶或儲蓄賬戶,并將付款回執留存備查。沒有通過銀行或農村信用社結算,且支付款項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核實,在確認其交易真實性后方可抵扣進項稅額。未付款的,暫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三)規范企業有關納稅申報資料的報送。
1.企業進行納稅申報時,除按省局《關于加強我省農業產品收購業務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3]22號)第四條規定需報送的資料外,每季度結束后的第一個申報期內還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產成品投入產出情況明細表》(參考格式見附件三)。
2.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企業按規定通過電子申報管理系統錄入收購發票明細,生成《收購發票抵扣清單》電子信息,每月隨同申報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可利用清單信息與備案信息進行比對、分析。
(四)強化對水產品加工出口企業的納稅評估工作。
1.各地級以上市國稅局要結合本地水產品加工出口企業的實際制訂水產品行業評估辦法,完善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建立以投入產出比、銷售額變動率、稅負率為主要內容的評估指標參數,指導基層稅務機關開展納稅評估工作。
2.主管稅務機關每季度通過《納稅評估指標分析表》(參考格式見附表四)計算分析評估指標是否在正常范圍內,對評估指標異常的企業要進一步分析和處理,對超出監控值范圍的,暫不予抵扣進項稅額。有關評估工作程序按《廣東省國稅系統增值稅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粵國稅發[2007]152號)進行。
3.各地級以上市國稅局應在每年結束后的1月底前將本地的按產品類別劃分的投入產出比及行業稅負率、銷售額變動率等評估監控指標上報省局(報送地址:省局FTP服務器/centre/流轉稅管理處/增值稅組/水產品行業管理/XX年度),省局擬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水產品加工出口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指標預警值,定期發布并供各地參考(2006年全年及2007年上半年有關評估指標預警值見附件五)。各市國家稅務局可以在省局制訂的預警值范圍內根據本地水產品加工出口企業實際確定本地的預警監控指標。
四、本通知所稱水產品是指人工放養的魚、蝦、蟹、鱉、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海獸類動物,具體范圍參照《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所稱“水產品加工出口企業”是指從事水產品生產加工出口實行免抵退稅的企業和出口供貨企業,不包括純內銷企業。
五、各地對2008年水產品加工出口企業的收購對象和水產品養殖戶基本情況的備案及核查工作最遲應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在此之前企業購進水產品還未完成備案核查的仍可抵扣進項稅額。自2008年4月1日起,企業購進水產品若沒有進行備案核查的,一律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各地級以上市國稅局應在2008年3月底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組織開展2007年水產品加工出口企業的納稅評估工作,并于2008年4月底前將本地區有關備案核查情況及開展2007年水產品加工出口企業的納稅評估情況書面上報省局流轉稅管理處(報送地址:省局FTP服務器/centre/流轉稅管理處/增值稅組/水產品行業管理/執行情況總結)。
六、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映。各地級以上市國稅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