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7〕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已于2007年7月11日正式簽署。雙方外交主管部門分別于2007年8月17日和2007年9月18日互致照會,確認并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據《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自2007年9月18日起生效,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上述《協定》文本,稅務總局已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文本并請做好執行準備的通知》(國稅函〔2007〕790號)文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