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公告〔2016〕10)
廣州、韶關、梅州、清遠、云浮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7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7〕88號)以及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關于下達2007年防汛專用車指標的通知》(粵防辦〔2007〕3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請在省局FTP服務器下載免稅車輛照片及證單式樣,路徑為“LOCAL/流轉稅處/車購稅/防汛專用車免稅圖冊/2007年車輛圖片及車證”。
附件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7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附件2: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關于下達2007年防汛專用車指標的通知
附件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7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附件2: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關于下達2007年防汛專用車指標的通知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