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的市場價格以及生產經營情況,為進一步促進其合理開發利用,經研究決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對上述三種礦產品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鉛鋅礦石單位稅額標準:一等礦山調整為每噸20元;二等礦山調整為每噸18元;三等礦山調整為每噸16元;四等礦山調整為每噸13元;五等礦山調整為每噸10元。
二、銅礦石單位稅額標準:一等礦山調整為每噸7元;二等礦山調整為每噸6.5元;三等礦山調整為每噸6元;四等礦山調整為每噸5.5元;五等礦山調整為每噸5元。
三、鎢礦石單位稅額標準:三等礦山調整為每噸9元;四等礦山調整為每噸8元;五等礦山調整為每噸7元。
請遵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