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海關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有關問題的請示》(東國稅發〔2007〕18號)收悉,經研究,省局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依據,因‘進料料件內銷’、‘特案征稅’等情況而補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所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此復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七年七月四日
抄送: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