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6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和繳納企業所得稅等經營效益情況,按照工資總額增長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工資總額增長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核定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計稅工資稅前扣除限額為34.51億元,超過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計稅工資稅前扣除限額,以其2006年度計稅工資稅前扣除限額為基數,按照工資總額增長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工資總額增長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計算確定、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實際發放的工資在當年計稅工資稅前扣除限額以內的,允許據實扣除;超過限額的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