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5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簡稱貨運發票稅控系統)已在全國范圍投入使用。為充分發揮貨運發票稅控系統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以下簡稱貨運業)稅收征收管理,有效防止發生貨運業稅款轉移、虛開發票現象,要切實抓好以下各項管理工作:
一、認真做好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和年審工作
各地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外商投資貨物運輸企業為自開票納稅人的通知》(國稅函〔2007〕223號)規定,認真開展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工作。對申請認定自開票納稅人的貨物運輸單位,稅務機關除審核相關資料外,還要實地調查了解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核實納稅人的運輸能力,不符合自開票納稅人認定條件的,不得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對已認定的自開票納稅人,要結合自開票納稅人年審工作,對其自備運輸工具、年運輸收入、財務核算等情況進行核實,確認其是否符合國稅發〔2003〕121號文件規定的自開票納稅人條件,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取消其自開票納稅人資格。
二、加強貨運業代開票納稅人的稅收管理
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對貨運業代開票納稅人的審核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代開票納稅人是否具備運輸工具等情況進行審核,對未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或個人,不得為其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
稅務機關和中介機構在為代開票納稅人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時,必須實行“先稅后票”。各項稅款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征收。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對貨運業代開票納稅人的實際運輸能力情況進行核查,將其實際運輸能力與代開發票金額情況進行比對,防止出現未提供運輸勞務而代開貨運發票的現象,同時加大對虛開貨運發票的處罰力度。
三、規范貨運業承包人、承租人和掛靠人征收管理
各地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承包人、承租人和掛靠人的管理。實行承包、承租、掛靠方式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代開票納稅人,只有符合國稅發〔2003〕121號文件附件《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時,方可使用出包方、出租方或被掛靠方的單位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開具貨運發票。對不同時具備《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承包人、承租人和掛靠人,要開展一次全面清查,對于應辦理稅務登記的,必須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四、加強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營業稅申報的審核工作
自開票納稅人在辦理營業稅納稅申報時,必須同時提交申報表、稅控盤等規定資料。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范圍內推行公路、內河貨運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6〕163號)附件《公路、內河貨運業發票稅控系統營業稅“票表比對”及貨運發票稽核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簡稱《規程》)的有關規定,對申報進行審核。審核時工作人員要首先讀取其報送的稅控盤(或稅控傳輸盤)開票信息,與其營業稅申報表填報的相關內容進行比對,即“票表比對”。對“票表比對”相符的,受理其納稅申報并對稅控盤返寫監控數據。地稅局在計征營業稅以后,將發票信息傳遞給國稅局。“票表比對”不符的,按照《規程》第三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加強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要定期開展自開票納稅人的所得稅納稅評估,要注意運用稅控機具記錄的納稅人開具貨運發票的數額,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統籌分析,評估其應納稅所得額,并與其申報的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進行比對,保證納稅人的開票收入均已計入其應稅收入,防止企業所得稅流失。
六、嚴格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領購發票管理
自開票納稅人在購領發票時,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驗舊售新”,也即先繳稅后購票的要求發售發票。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