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深圳、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管理,確保普通發票印制工作安全運作,進一步提高普通發票管理水平,省國家稅務局研究制定了《廣東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征管處)反映。
附件: 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領購申請審批表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廣東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管理,確保普通發票印制工作安全運作,提高發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是指普通發票防偽專用紙、防偽專用油墨、防偽技術信息、發票監制章和帶有發票格式的印版等用于發票印制的專用物品,以及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專用品。
第三條 發票監制章由省國稅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規定制作,交由設區以上市國稅局發票管理部門根據印制發票的需要下發給發票定點印刷廠使用,并負責加強管理。
第四條 發票定點印刷廠必須專人保管發票監制章,建立領用登記制度。在每批次發票印制完成后必須清洗發票監制章后交還保管,并辦理交接手續。對磨損報廢的發票監制章由倉庫集中統一保存,登記造冊,每隔半年退回設區以上市國稅局發票管理部門處理。帶有發票格式的印版在印刷完畢后必須登記造冊,在有關人員的監督下銷毀。
第五條 全省普通發票防偽專用紙、防偽專用油墨實行嚴格的計劃供應和定點管理。發票防偽專用品經營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采購和發售有關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六條 發票定點印刷廠購買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必須報經地級市國稅局發票管理部門批準,持《發票防偽專用品領購申請審批表》(見附件)到發票防偽專用品經營企業購買,采用密封車并有兩人以上全程押運,確保安全運抵本單位的專用倉庫存放。
第七條 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經營企業和發票定點印刷廠必須實行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專用倉庫存放和專人管理制度。
第八條 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經營企業必須設置有關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購進、銷售、庫存分類明細帳簿;定點印刷廠必須設置包括有關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購進、領取、使用、庫存、廢次品和邊角料的銷毀等內容的分類明細帳簿,全面反映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情況。同時,對普通發票防偽品的購進、領取、使用、庫存、廢次品和邊角料的銷毀等每一個環節都必須有完整的書面記錄,交接雙方簽名確認留底備查。
第九條 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經營企業和發票定點印刷廠應于每季終了15天內、每年度終了30天內將防偽專用品的購進、領取、使用、庫存、廢次品和邊角料的銷毀情況填表報送省國稅局或設區以上市國稅局發票管理部門。
第十條 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經營企業和發票定點印刷廠需要銷毀發票防偽專用品以及生產的次品、廢品,必須報請省國稅局或設區以上市國稅局發票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經營企業和發票定點印刷廠如發生發票防偽專用品被盜、丟失、自然災害等情況,除了及時處理外,還應當天報告省國稅局或設區以上市國稅局發票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設區以上市國稅局發票管理部門每季度實施對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經營企業和發票定點印刷廠的有關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情況檢查。主要檢查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在購進、領取、使用、庫存、廢次品和邊角料的銷毀等環節是否正常,帳簿及各項書面記錄是否齊全,是否存在挪作他用的行為,重點監控其損耗率的變動情況。發生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并向省國稅局報告備案。設區以上市國稅局發票管理部門每年度終了45天內要向省國稅局書面報告檢查情況。
第十三條 全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經營企業和發票定點印刷廠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十四條 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經營企業和發票定點印刷廠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由設區以上市國稅局發票管理部門提出批評、警告,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改,或挪用、倒賣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或隱瞞其他情況造成后果,屬于情節嚴重的,則撤銷其經營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經營或承印發票資格。觸及法律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關于印發〈廣東省國稅系統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規定〉的通知》(粵國稅函〔2004〕619號)文同時廢止。
發 票 防 偽 專 用 品 領 購 申 請 審 批 表
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發票印制定點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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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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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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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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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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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防偽專用品名稱 |
規 格 |
單 位 |
申請領購數量 |
實際領購數量 (供應單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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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以上市國稅局發票管理部門審批意見 |
供應單位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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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 年 月 日 |
簽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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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本表一式三份(發票管理部門、企業、供應單位各一份)
2、本表由發票定點印刷廠填寫,經設區以上市國稅局發票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領購發票防偽專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