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站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財稅〔2007〕12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站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
財稅〔2007〕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核電站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核電站的核島、常規島、輔助廠房和通訊設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線路用地),生活、辦公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核電站應稅土地在基建期內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