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7〕118號
北京、天津、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山東、湖北、湖南、廣東、四川、陜西省(市)地方稅務局,大連、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為建立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激勵與約束的機制,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發放采取按年度經營業績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方式,具體辦法是: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任期獎勵構成,其中基薪和績效薪金的60%在當年度發放,績效薪金的40%和任期獎勵于任期結束后發放。為公平稅負,加強征管,現對中央企業負責人于任期結束后取得的績效薪金的40%和任期獎勵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結束后取得的績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獎勵,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7號)第二條規定的方法,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等規定,本通知后附的《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名單》中的下列人員,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其他人員不得比照執行:
(一)國有獨資企業和未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二)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資委確定的董事會試點企業除外)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三)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四)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黨委(黨組)書記、副書記、常委(黨組成員)、紀委書記(紀檢組長)。
附件: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名單(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