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國稅發〔2007〕104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現行的核定征收企業應稅所得率超出《通知》規定幅度的,以及核定征收企業應稅所得率確有必要在2007年度內進行調整的,應按《關于規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5〕266號)規定的調整方式以及在《通知》規定的核定征收企業應稅所得率幅度內進行調整。
二、因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應稅所得率涉及需要退稅或抵繳稅款事項的,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各地級以上市地方稅務局調整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后,應及時通知省地方稅務局大集中系統修改相應的應稅所得率參數。
四、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稅務分局所管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隨企業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的行業應稅所得率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
國稅發〔2007〕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稅辦法,經研究,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稅所得率標準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調整為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應稅所得率表
行 業 |
應稅所得率(%) |
農、林、牧、漁業 |
3-10 |
制造業 |
5-15 |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
4-15 |
交通運輸業 |
7-15 |
建筑業 |
8-20 |
飲食業 |
8-25 |
娛樂業 |
15-30 |
其他行業 |
10-30 |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通知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范圍內聯合確定本地區的具體應稅所得率,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表》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