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10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保證稅控收款機項目的順利推行,結合湖南、北京、上海、吉林等地的推行情況,現將稅控收款機序列號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序列號管理方式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控收款機產品序列號管理辦法〉的通知》(信部聯產〔2006〕616號)的有關規定,稅控收款機采用序列號管理方式,序列號由信息產業部發放。
根據序列號管理的相關要求,為了保證安全,稅務總局在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中對稅控收款機序列號進行了相應管理。稅控收款機序列號經稅務總局發行系統初始化后方可正常使用,非法的稅控機具序列號無法在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中使用。
二、序列號信息的報送
為保證各地順利推行稅控收款機,已完成招標的省、市稅務機關應及時通知在本地區中標的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提前申請獲得合法的稅控收款機序列號,并向稅務總局正式報送有關序列號資料,便于稅務總局開展序列號相關初始化工作。
第一次報送序列號時,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應附上其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