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代地方稅務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票據使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815號)、《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啟用綜合征管軟件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功能模塊的通知》(國稅辦發〔2008〕33號)要求,經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協商,決定在全省由國家稅務局在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并征收增值稅(除銷售免稅貨物外)的同時,由國家稅務局代地方稅務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 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下簡稱兩稅),由于稅源零星分散、流動性強,難征難管,容易流失。由地方稅務局委托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時征收兩稅(費),有利于加強源泉控管,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依法治稅水平,是貫徹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的一項重要舉措。全省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本著“依法協作、優化服務、強化監管、信息共享”的原則,進一步加強溝通與協調,努力減少漏征漏管,提高納稅服務水平。
二、代征兩稅協議問題
國家稅務局代地方稅務局征收兩稅(費),應由直接征收單位雙方簽訂代征協議,確立權利與義務,明晰相關事項。國、地稅機構設置不對應的,由上一級稅務部門協商辦理。
三、征收票據使用問題
國家稅務局代地方稅務局征收兩稅(費),應按照《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代地方稅務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票據使用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6〕246號)的要求,使用國稅局的稅收票證,由主管國家稅務局負責有關收入對帳、會計核算、稅收報表編制和上報工作。
四、各級國稅局應在“應征類”和“入庫類”科目下增設“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明細科目,主管國稅局應將代征的地方預算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及時繳入國庫,并按月將代征地方稅款入庫信息及時傳送至主管地稅局。
五、主管國家稅務局為納稅人代開發票發生作廢或銷貨退回情形按現行規定開具紅字發票時,由主管國家稅務局退還或在下期抵繳已征收的增值稅的同時,可由主管地方稅務局退還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國家稅務局在下期抵繳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具體退稅辦法按《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現金退稅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4〕47號)執行。
六、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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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省地方稅務局稅政一處負責全面統籌安排有關工作,建立委托代征的協調和聯系工作機制;
2.省地方稅務局稅政一處、規費處分別負責解決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具體政策問題;
3.省國家稅務局計劃統計處負責制訂稅費入庫、對帳等計會統核算工作流程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傳送至省地方稅務局計劃統計處;
4.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信息中心負責協商每月報送代征地方稅款入庫信息采取的信息交換方式;
5.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處負責委托代征的程序、協議內容和式樣。
(二)工作方案
各地級以上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根據本地實際及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訂實施工作方案。在操作中遇到問題,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協商解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反映。
?。ㄈr間安排
各地應按照稅務總局文件要求,在2008年底前將國家稅務局代地方稅務局征收兩稅(費)工作落實到位。全省國家稅務局從2009年1月1日起(稅款所屬期),為地方稅務局代征兩稅(費)。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