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8〕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有效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稅收法規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現將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的各類減免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實行審批管理的,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確規定需要審批的內容。
對列入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的范圍、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自行研究確定,但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范圍內必須一致。
三、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進行一次性確認,但每年必須對相關減免稅條件進行審核,對情況變化導致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停止享受減免稅政策。
四、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須先取得有關資質認定,稅務部門在辦理減免稅手續時,可進一步簡化手續,具體認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研究確定。
五、對各類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稅務機關應本著精簡、高效、便利的原則,方便納稅人,減少報送資料,簡化手續。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