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業經2008年12月1日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揭陽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市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廣東省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負有繳納土地增值稅義務的納稅人,應依照本辦法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由房地產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稅源零星的,可依法委托國土、房產管理部門或其他部門代征。
第四條 納稅人在房地產項目符合清算條件前轉讓(預售)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取得收入的,應就該部分收入預繳土地增值稅,應(預)繳土地增值稅=轉讓(預售)收入×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調整為2.5%。
第五條 已預繳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在房地產開發項目符合清算條件后,必須及時自行清算,辦理有關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已預繳的土地增值稅少于應繳稅額的,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補交稅款;已預繳的土地增值稅多于應繳稅額的,由稅務機關依法退還多繳部分的稅款。
第六條 對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追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轉讓已使用的房地產,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能反映房地產成交價格和各項扣除項目金額的合法、有效憑證及相關資料,并確保有關憑證及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未按規定如實提供上述有關憑證、資料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核定其房地產價格,并按適用征收率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即應繳土地增值稅稅額=房地產計稅價格×征收率。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范圍內,單位和個人轉讓已使用的房地產,其土地增值稅適用征收率為2.5%。
第八條 納稅人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在轉讓時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并按規定期限到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九條 土地增值稅的減免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揭陽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