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的通過關聯性質銷售公司銷售白酒的生產企業進行核定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是今年加強貨物和勞務稅管理的一項重點工作,各級稅務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穩妥地組織并開展此項工作。各地白酒生產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向有關企業做好政策宣傳和輔導,并按照《通知》所附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敦促企業如實填報白酒有關數據資料,認真做好有關數據資料的核對和上報工作,確保整個白酒核價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所稱“關聯性質”,按照《征管法》有關規定執行。
三、設立銷售單位并符合《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的白酒生產企業,應將生產的各種白酒按照本通知所附的電子表格格式(見附件)及要求填列電子件和紙質件報表,簽名加蓋公章后報白酒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具有企業法人代表等相關人員簽名的紙質件留存以備檢查。各市國稅局于本月28日中午下班前將本地電子數據逐級匯總上報省國稅局。
四、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在接下來的兩個月內組織一次白酒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及時糾正白酒適用稅率錯誤等政策問題,省國稅局將組織工作組赴重點地區開展督查工作。
五、在白酒核價工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省國稅局反映。各地市國稅局將有關政策執行情況于8月25日前上報省國稅局。《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申報表》及執行情況報告報送地址為FTP:CENTRE/貨物和勞務稅處/消費稅/白酒核價報表和總結報告。
附件: 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申報表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