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399號
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稅收問題的請示》(甘國稅發〔2009〕97號)收悉。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文件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到期。經研究,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目錄問題批復如下:
一、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類產業內資企業適用目錄及銜接問題,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目錄變更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5號)的規定執行。
二、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目錄及銜接問題,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財稅〔2001〕202號文件中《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執行。自2009年1月1日起,財稅〔2001〕202號文件中《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第18號令)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商務部發布的《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執行。
(二)在相關目錄變更前,已按財稅〔2001〕202號文件規定的目錄標準審核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中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外,可繼續執行到期滿為止;對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中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企業,應自執行新目錄的年度起,停止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符合新目錄鼓勵類標準但不符合原目錄標準的企業,應自執行新目錄的年度起,就其按照西部大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計算的稅收優惠期的剩余優惠年限享受優惠。
你局《關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稅收問題的請示》(甘國稅發〔2009〕97號)收悉。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文件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到期。經研究,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目錄問題批復如下:
一、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類產業內資企業適用目錄及銜接問題,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目錄變更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5號)的規定執行。
二、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目錄及銜接問題,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財稅〔2001〕202號文件中《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執行。自2009年1月1日起,財稅〔2001〕202號文件中《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第18號令)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商務部發布的《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執行。
(二)在相關目錄變更前,已按財稅〔2001〕202號文件規定的目錄標準審核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中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外,可繼續執行到期滿為止;對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中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企業,應自執行新目錄的年度起,停止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符合新目錄鼓勵類標準但不符合原目錄標準的企業,應自執行新目錄的年度起,就其按照西部大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計算的稅收優惠期的剩余優惠年限享受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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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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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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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