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車輛購置稅征繳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根據文中“關于撤并原車購稅專用賬戶問題”的相關要求,省國稅局、財政部駐廣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經研究決定,在車購稅征繳方式過渡期間,我省各市縣國稅部門原車購稅專用賬戶(財駐粵監便〔2008〕20號批復)可保留使用到2009年12月31日,期滿即時辦理銷戶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車購稅專用賬戶使用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由省國稅局統一匯總后向財政部駐廣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申請辦理賬戶延期手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駐廣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