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直屬各稅務局(分局):
根據《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廣東省人民政府粵府[1986]168號)第九條、《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0號)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市局局務會議研究,市局決定,從2009年起,將我市范圍內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期限調整為每年的4月1日至12月31日。
《揭陽市地方稅務局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管理實施辦法》(揭市地稅發[2004]233號)第十九條規定:“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于每年四月、十月申報納稅”同時廢止。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